南北山头多墓田,清明祭扫各纷然。描述了清明时节人们带着对逝者的哀思到墓地去祭扫的情形。
清明临近,各地陆续发出对墓地收取续租管理费的通知,更有甚者,出台“墓地限购”政策,刷爆朋友圈,引起舆论一片哗然。
人们到墓地祭扫、追思逝者之时,不禁会产生疑问,购买房屋能获得房屋所有权,那购买墓穴呢?是否也能获得所有权?公墓管理维护等收费有没有相应的标准?各地是否统一?关于墓地的一系列焦点问题再次引起人们的关注。
“墓穴的购买人购买的并不是墓穴的所有权和所占土地的使用权,而是承租权。其缴纳的费用,也不是购买土地使用权的费用,而是包含墓穴租用费、建墓工料费、安葬费和护墓管理费等在内的费用。”上海大学法学院李凤章教授说,“墓穴的土地使用性质较为模糊。城镇公墓被定义为经营性,由殡葬部门经营管理;农村公墓,则视为公益性,不得牟利,原则上仅限于安葬本村村民。”
记者查阅到,根据1992年民政部发布的《公墓管理暂行办法》,公墓是为城镇和乡村居民提供安葬骨灰和遗体的公共设施。公墓分为公益性公墓和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是为农村村民提供遗体或骨灰安葬服务的公共墓地。经营性公墓是为城镇居民提供骨灰或遗体安葬实行有偿服务的公共墓地,属于第三产业。
《公墓管理暂行办法》中明确规定,公墓墓区土地所有权依法归国家或集体所有,丧主不得自行转让或买卖。未经批准,公益性公墓不得对外经营殡仪业务。经营性公墓的墓穴管理费一次性收取最长不允许超出二十年。
国务院通过并发布的《殡葬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本)中对墓地使用性质未作规定,仅仅规定了严格限制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
“公墓的日常工作内容,需要有经费来维持。比如,对墓地的卫生、绿化等环境都需要专门的工作人员来来维护和保养,收取公墓管理费也是合理的。”中国殡葬协会的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
北京伟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李伟民认为,公墓收取一定的管理费符合法律和政策,但是高额收费并不可取。
“公墓需要管理,管理就必然会产生各项成本和费用,所以对公墓管理适当收费是有必要的,也是应该的。符合国家相关条例规定。”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张洪律师对此也表示认同。同时,张洪建议应就公墓管理收费的名称、包含的服务、使用范围、年限、如何续费以及不续费怎么样处理等建立全国统一的标准和机制。
根据2012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民政部下发的《关于逐步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规范公墓收费行为。公益性公墓收费标准,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成本监审或成本调查的基础上,按照非营利并兼顾居民承担接受的能力的原则核定。对其它公墓价格,要加强对经营者定价行为指导规范,对价格明显偏高的,必要时要依法进行干预和管理,切实遏制虚高定价行为。公墓墓穴使用合同期满,群众申请接着使用的,公墓经营单位收取的公墓维护管理费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依法纳入地方定价目录,收费标准按公墓维护管理的实际成本及合理利润核定,具体由各地确定。
在公墓的管理问题上,除了国家《公墓管理暂行办法》、《殡葬管理条例》等规章外,各地依据自己情况制定的地方政策和条例也不尽相同。
据媒体报道,北京六环路以内的墓地价格截止到今年年初,每平米平均价格已接近10万元,且一直上涨不断;2016年苏州墓地价格每平米最高12万元;郑州周边墓地单价低的近万元,高的达20多万元,还可按照每个客户需求,价格上不封顶。
在今年清明节之前,苏州出台限制墓地出售的新规,严禁经营性公墓跨苏州市区域外销售,将有限资源更好服务于苏州市群众。
《北京市殡葬管理条例》(2001修正)中规定,墓穴和骨灰格位的一个使用周期最长为20年。
《北京市殡葬管理条例》(2001修正)中规定,期满后可以续租。据新闻媒体报道,北京市民政局表示,亡故市民墓穴到期后,可以续租,续租期为20年。
《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规定,逾期使用应当办理延期手续,经公告后半年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按无主墓处理。
《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规定,第一个使用年数的限制届满前6个月内,用户都能够向骨灰公墓单位要求延长使用期,并就续用墓穴的有关事项达成协议,但延长期最长不允许超出20年。骨灰公墓墓穴使用年数的限制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用户未处理骨灰的,由公墓单位统一深埋。
《北京市殡葬管理条例》(2001修正)中规定,续租只收取墓地管理费,管理费为墓地造价的5%。
《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骨灰公墓单位理应当根据售出墓穴的数量和使用年数的限制,将不低于15%的出售收入预留作为售出墓穴在其使用期内的维护经费,单独建帐。
《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规定,公墓经营者应当在墓穴销售款中,按规定比例留出一定款额作为公墓维护费。维护费的缴纳标准,由市民政管理部门提出,报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核定。
《苏州市公墓管理办法》规定,公墓经营者应按墓穴、穴位销售款的8%留作公墓维护费。
《北京市殡葬管理条例》规定,在公墓中安葬单人或者双人骨灰的墓穴,占地面积不允许超出1平方米;安葬多人骨灰的墓穴,占地面积不允许超出3平方米。
《山东省殡葬管理规定》严格限制公墓和公益性墓地的墓穴面积。单穴不允许超出0.8平方米,双穴不允许超出1.2平方米,墓碑高不允许超出0.8米。提倡使用卧碑或横碑。
《北京市殡葬管理条例》规定,公益性公墓的管理者不得利用公益性公墓从事经营活动。利用公益性公墓从事经营活动的,由民政部门没收违法来得到的;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规定,乡村骨灰存放处、乡村公益性墓地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性活动,接纳存放非本乡(镇)、村死亡人员骨灰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可以并处违法来得到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由于我国缺少关于公墓管理的殡葬行业统一法律和行政法规,因此,各地对殡葬管理中的墓地管理方法和执法标注也不统一。在墓地管理的一些细节方面,现行的法律和法规并没有统一明确,所以,在公墓管理方面就存在比较大的自主空间。”李伟民律师说。
“鉴于当前殡葬业各地管理不一,很多环节上都没有明确规定,找不到规范管理的依据,因此就有必要全国统一立法。通过国家层面的立法来保障殡葬业的公益性、管理的规范性和统一性。”张洪律师说,尽快出台殡葬法就很有必要,且势在必行。
李伟民律师认为,“有必要规范墓地管理等殡葬管理,统一殡葬业方面的管理标准和程序。制定统一的全国性的法律和法规,有利于殡葬管理的规范化,有利于建立全国有统一的殡葬管理制度和管理体系。”
李凤章教授也提出,破除现有殡葬业某些乱象,亟需制定统一的殡葬法,对殡葬制度进行顶层设计。
目前,《殡葬管理条例》没有细则,中国殡葬协会的一位工作人员也建议,将《殡葬管理条例》上升到法律的地位,尽早把殡葬法纳入立法规划,尽快出台。“这关系到殡葬文化的引导传承、殡葬事业的科学发展、人民群众的权益保护、公共服务的体系完善等一系列问题,对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完整殡葬法律体系有重大意义。”